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0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 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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